建築玻璃CE認證指令305/2011產品範圍檢測標準

 點擊:319     |      2015-10-09
建築玻璃CE認證
      玻璃作為建築物的圍護構件或其部分,必須滿足日常活動的最佳性能所必需的耐久性、熱和聲學條件。歐洲的玻璃和玻璃外殼銷售受《建築產品條例》305/2011的監管,其中包括CE標識,因為它可能是結構的永久性部分,並直接影響其質量和安全。
建築玻璃
      製造商或其在歐盟的代表完全有責任確保其產品符合該規例的規定,並必須在其玻璃或玻璃外殼產品上標明CE標誌。
 
      玻璃和玻璃外殼的CE標識由係統1、3和4根據產品及其最終用途進行調節。係統1和係統3需要通知機構的介入,以完成工廠生產控製審核和/或執行類型測試。
 


這些產品的統一標準如下:
EN 1279-5建築用玻璃,中空玻璃單元。第5部分:符合性評價
EN 1863-2建築用玻璃。熱強化鈉石灰矽酸鹽玻璃。第2部分:合格評定/產品標準
EN 12150-2建築用玻璃。熱鋼化鈉石灰矽酸鹽安全玻璃。第2部分:合格評定/產品標準
EN 14179-2建築用玻璃。熱浸增韌蘇打石灰矽酸鹽安全玻璃。第2部分:合格評定/產品標準
EN 14449建築用玻璃。疊層玻璃和疊層安全玻璃。合格評定/產品標準
EN 14428淋浴房。功能要求和試驗方法
 
基於評估體係和前麵提到的標準化規則的CE評分定義了製造商和通知機構要執行的一係列任務:
製造商的責任:
1.在係統4中對玻璃和玻璃外殼進行類型測試,以進行分析(耐久性循環、衝擊、熱、聲學、透光率等)
2.工廠生產控製(FPC)的實施
3.製定後續測試程序,指定型號、頻率等。
4.通知機構的責任(如適用):
5.類型測試(係統1和係統3強製要求)
6.最初的FPC檢驗
7.FPC的持續監視、評估和批準

 
玻璃CE認證CE標記文檔:
1.測試報告(NB係統3)
2.持續履行證明書(NB根據第一製度)
3.性能證書(製造商
4.標簽及CE標誌(製造商)
5.Applus+已經對建築產品進行了100多年的控製,並完成了數千項測試和產品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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