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工藝指令(2013/53 / EU)於2013年12月28日公布,包括新立法框架帶來的變化,這是一項CE標誌指令,旨在為整個歐洲經濟區的遊艇設計和製造提供統一的安全水平,它涵蓋了用於運動和娛樂目的的船舶,船體長度在2.5到24米之間(有一些特定的排除),以及某些設備:
1.目的和應用
2.歐洲委員會 引入了娛樂工藝指令,以確保整個歐洲經濟區的遊艇設計和製造的統一安全水平。
3.該指令適用於所有用於運動和娛樂目的的船舶,船體長度在2.5至24米之間。
還包括某些特定設備,包括用於內側和尾部驅動發動機的點火保護設備; 舷外發動機的起動保護裝置;方向盤,轉向機構和電纜組件;燃料箱和燃料軟管以及預製艙口和舷窗。
最初的休閑工藝指令94/25 / EC於1994年頒布,於1996年6月16日生效,過渡期於1998年6月15日結束。
2003年,委員會提出了一項修正案,2003/44 / EC,其目的是將噴氣式滑翔機引入該指令的範圍,並對噪聲和發動機廢氣排放提出新的要求,2003/44 / EC還列出了考慮進一步修改指令的時間表,其中可能包括額外的安全和環境績效措施以及合格證明係統的變更。委員會將於2007年底前向議會提出這方麵的建議。
三、該指令還有一些特定的排除,該指令不適用於:
1.專門用於比賽的工藝品
2.獨木舟,皮劃艇,貢多拉和腳踏船
3.衝浪板和帆板
4.曆史複製品
5.潛水
6.氣墊船和水翼艇
7.擬用於商業目的的載人工具(這些由另一指令涵蓋)
8.建造商使用的工藝品也被排除在指令之外,條件是它們隨後不會在市場上銷售至少五年。
四、娛樂遊艇指令2013/53/EU
該指令具有管理和保護要求,管理要求是產品標有CE標誌,並且製造商編譯技術信息文件,對於完整的船舶或船體,該文件應包括測試報告或計算,證明該船在預期的海況下具有足夠的穩定性,製造商還必須完成符合性聲明。
指令還規定了船舶製造商對自我認證的要求,或由指定機構進行的型式試驗和/或質量控製程序,這些載於一係列的“模塊”,並根據工藝的尺寸,在使用它的目的是在海況以及是否有任何的適當統一標準設計的時候就已經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