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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HS指令(2011/65 / EU)的詳細信息

tangxie520 rohs認證 2020-10-12 4503 0

一、RoHS的定義和目的

RoHS指令2011/65 / EU(又稱為RoHS 2指令)是對第一個歐盟RoHS指令2002/95 / EC的改版,新指令於2011年7月21日生效,並與新立法框架保持一致。它規定了限製在電氣和電子設備(EEE)中使用有害物質的規則。


這樣的有害物質是例如汞,鉛,鎘,多溴聯苯,鄰苯二甲酸二丁酯,鄰苯二甲酸二異丁酯,六價鉻,多溴聯苯醚等,在產品生命周期的末期進行管理可能會帶來挑戰,因此,該指令限製了它們在初始階段(即在產品製造期間)的使用,並有助於使它們遠離廢物流。


RoHS 2指令進一步提供了保護人類健康和環境以及無害環境的回收和廢棄EEE處置的法規,RoHS 2011/65 / EU有許多目標,但最重要的目標之一是減輕行政負擔,並確保與新的政策和法規保持一致;例如,那些與在歐盟範圍內銷售產品的新立法框架有關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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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RoHS範圍

與RoHS 2002/95 / EC相比,RoHS 2不僅擴大了產品範圍,而且對EEE製造商施加了新的義務,要求其準備歐盟合格聲明並在成品上貼上CE標誌。後者被包含在指令範圍內,因為原始的RoHS指令沒有任何說明CE符合性的正式標記要求,這使許多製造商設計了自己的RoHS符號並發布了“合格聲明”版本。

RoHS 2011/65 / EU的範圍內包括以下產品類別的電氣和電子設備:

大大小小的家用電器;

IT和通訊設備;

照明設備;

消費設備;

電氣和電子工具;

玩具;

醫療設備,包括體外診斷醫療設備;

這些類別中未涵蓋的任何其他電氣和電子設備-采用此更改的截止日期為2019年7月22日。


三,經濟經營者的合規性和法律義務

為了證明CE符合RoHS 2011/65 / EU,電子和電氣設備製造商必須進行合格評定,準備合格聲明並在其產品上貼有CE標記,然後才能將其投放到歐盟市場。


RoHS指令不僅對製造商承擔法律義務,而且對授權代表,進口商和分銷商(包括零售商)也承擔法律義務。 

1.製造商

在製造商中可以看到任何製造電氣和電子設備或以其名稱或商標進行銷售的人,無論它是由他人設計或生產的。想要將其產品投放到歐盟市場的任何電氣和電子設備製造商均具有以下法律義務:

確保產品的設計和製造符合RoHS 2011/65 / EU;

擁有有效的生產控製係統以支持合規性並對其進行審核,以確保設備隨時間推移保持合規性;

創建技術文檔,也稱為“技術文件”;

按照規定完成合格評定;創建符合性聲明;

在產品上貼CE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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