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接觸材料規則塑料法規(EU)10/2011

 點擊:1592     |      2019-09-10
食品接觸材料規則塑料法規(EU)10/2011
      塑料法規(EU)10/2011是迄今為止製定具體措施的最全麵的法規,並且在許多方麵也作為其他材料的標準示例。該法規適用於單層塑料材料,多層塑料材料和多材料多層塑料層,罐蓋上的塑料塗層,以及印刷或塗層塑料材料。
 
      但是,塑料法規不適用於實際的塗料,粘合劑或印刷油墨,盡管它們都可能是塑料材料的組成部分。離子交換樹脂,橡膠和矽,以及塑料中使用的著色劑和溶劑也不屬於本法規的範圍。但是,它們始終要求滿足框架法規1935/2004第3條規定的惰性的一般要求。
食品接觸材料
      隻有塑料法規10/2011附錄I中列出的單體,添加劑和其他起始物質可用於製造與食品接觸的塑料材料。其他製造物質可以用在功能性阻擋層下麵的塑料中,但是,隻要它們的遷移率保持在0.01mg / kg的極限以下,並且它們不具有致突變性,致癌性或對生殖有毒性。納米粒子物質也未獲得授權。
 
附件I列出了一些列出特定遷移限值(SML)的物質,這些物質在測試時可能不會超過。可遷移的物質總量為每1 dm2材料接觸表麵10 mg。這稱為整體遷移限製OML。
 
      塑料食品接觸材料也可能含有除第10/2011號條例附件I中的肯定列表中包含的其他物質。這些物質包括例如授權的酸,酚和醇的鹽,各種混合物,分子量高於1000Da(道爾頓)的天然和合成聚合物,預聚物,以及在該過程中產生的雜質和反應和分解產物。 (= NIAS非故意添加物質)。
塑料食品接觸材料
      雙重添加劑是指經授權用於食品的添加劑和調味劑,必須符合規定的規定。在食品接觸材料中使用雙重添加劑可能無法實現食品中的任何技術功能,其數量不得超過最大限度。如果它們具有技術功能,則食品接觸材料被歸類為已建立特定措施的活性接觸材料,您可以從之前的幻燈片中回憶起來。如果沒有為添加劑或調味劑設定最大限度,則應適用0.01 mg / kg的遷移限值。
 
      “塑料法規”第16條規定了用於證明塑料材料符合性的文件。這些文件包括實際的合規聲明,以及用於證明合規性的證明文件。支持文件應包含測試,計算的條件和結果,包括建模,其他分析以及證明符合性的安全性或推理的證據(風險評估的結果)。
 
塑料法規的附件有五個:
 
附件一授權物質的聯合清單
附件二對材料和物品(某些金屬和伯芳香胺)的限製
附件III食品模擬物AE,食品種類和時間及溫度
附件四遵守聲明
附件V符合性測試(也是標準化測試條件OM1-OM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