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標誌是產品上顯示的驗證標誌,該標記是一個可見標記,證實該產品符合相關的歐洲統一標準和法規。
建築材料CE認證證書
建築材料指令305/2011/EU於2011年通過,並於2013年生效,從此日期起,所有在歐洲經濟區銷售的建築材料必須按照相關的歐洲統一標準生產並具有CE標誌。

在我國,環境和城市化部根據上述指令實施了“建築材料法規”(305/2011/EU)。該規定主要旨在:
製定關於建築材料基本性能的性能聲明規則,以及
確定將CE認證標誌貼在建築材料上的原則:
製定了建築材料指令305/2011,旨在消除技術規範所產生的貿易壁壘,確保建築產品在歐盟範圍內自由流動。根據該指令,已經為歐洲經濟區的建築產品性能建立了統一的評估方法。這些評估方法采用統一的技術標準,並由建築部門的所有利益相關者使用。公共機構,建築師,工程師和承包商在宣布產品性能,向消費者展示產品以及選擇適合其在建築工程中使用的產品時使用這些方法。
建築產品指令要求持續控製建築產品的申報性能,例如,為了確保產品的適用性,在火災條件下建築材料的性能是重要的。通過第三方(即所謂的指定機構)的強製性參與,使該控製係統更加全麵。
建築工程中使用的電纜是非常重要的建築材料,提供給歐盟市場的所有電纜都要求製造商起草性能聲明。這也適用於在歐盟以外製造的產品。但是,在這種情況下,向歐盟市場提供產品的進口商必須確保製造商正確履行其義務。
性能聲明或符合歐盟標準的聲明是在產品上粘貼CE標誌的先決條件,為了進行性能聲明,製造商必須依賴授權的實驗室報告或第三方認證機構報告。通過簽署性能聲明,製造商承擔整個生產的性能。
製造商可以根據建築產品指令或其他指令在產品上粘貼CE標誌,例如,低壓電纜的CE標記可以基於低電壓指令的要求。
同樣,從2013年起,根據建築產品指令,製造商有義務在統一的歐洲標準或產品特定的歐洲技術評估範圍內對所有建築材料應用CE標誌。
歐洲委員會根據產品和慣例確定評估級別和性能連續性驗證,例如,安全關鍵產品比美容產品需要更多的責任。因此,對於每個產品類別的CE標記的放置,指定機構或製造商的責任是不同的。
初始檢查,連續監視,型式試驗和檢查試驗是指定機構的任務之一,而工廠產品控製,某些產品級別的型式試驗和性能聲明是製造商的職責之一。
我們公司還在認證服務範圍內提供建築材料CE認證服務,通過這些服務,企業能夠以安全,快速和不間斷的方式生產出更高效,高性能和高質量的產品。
在認證服務範圍內提供的建築材料CE證書服務隻是我們組織在此方向提供的服務之一,還提供許多其他認證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