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發器、發射機和接收機標準EN302 065-2 V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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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EN 302 065-2 V2.1.1描述:
采用超寬帶技術的短程設備(SRD);涵蓋2014/53/EU號指令第3.2條基本要求的協調標準;第2部分:超寬帶位置跟蹤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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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 302 065-2標準目的:
       本文件適用於使用超寬帶(UWB)技術並用於位置跟蹤目的收發器、發射機和接收機。本論文適用於基於脈衝、改進脈衝和基於射頻載波的UWB通信技術。本文件適用於固定、移動或便攜式應用,例如本文件適用於下列設備類型:有或沒有自己的控製裝置的獨立無線電設備;與各種主機係統一起使用或在各種主機係統內使用的插入式無線電設備,例如個人計算機、手持終端等;用於組合設備(例如電纜調製解調器、機頂盒、接入點等)內使用的插入式無線電設備;無線電設備中的插入式設備或插頭的組合-無線電設備和一種特定類型的主機設備。
 
      本文件適用於與專用天線一起使用的輸出連接的UWB設備或具有整體天線的UWB設備,本文件涵蓋三種不同類型的位置跟蹤係統,它們可能使用前麵所列的任何一種UWB技術:LT1係統:這些係統在6 GHz至9 GHz區域運行(見CEPT報告45[I.13]),用於人員和物體的一般位置跟蹤。他們無證經營,這些係統中的發射終端是移動的(室內或室外),或固定(僅在室內)。固定戶外LT1發射機是不允許的。
 
      通常,LT1發射機是附加在人或物體上的移動位置跟蹤標簽,並且使用固定接收機基礎結構跟蹤標簽,僅接收標簽ETSI EG 201 399[I.1]發射的UWB發射。LT2係統:這些係統在3,1 GHz至4,8 GHz區域運行(見ECC/REC(11)09[I.8]),用於在定義明確的地點進行人員和目標跟蹤及工業應用這些係統中的發射終端可以位於室內或室外,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可移動的。它們在固定地點作業,並可得到登記和批準,但須與可能的幹擾受害者進行當地協調,如ECC報告167[I.10]和ECC報告170。
 
LAES係統:
      這些係統在3,1 GHz至4,8 GHz區域運行(見ECC/REC(11)10[I.9]),目的是跟蹤屬於消防和其他緊急事務部門的工作人員,他們需要在危險情況下工作。能夠跟蹤這些人,即使是在建築物的深處,對指揮和控製以及他們的人身安全也提供了重要的加強,通常,LAES係統被臨時部署在建築物的火災或其他緊急情況的現場。
 
      用戶組織、ECC報告167[I.10]和ECC報告170[i.11]可能需要許可證。一些單獨的位置跟蹤設備可以在不同種類的位置跟蹤係統中工作,因此可以(在不同模式下)滿足任何或全部LT1、LT2和LAES的要求。本文件不包括超寬帶發射機,其運營許可完全取決於本文件規定的測試,這些測試是在飛行模型、飛機和其他形式的航空中安裝或使用的。此外,它不包括在公共網絡或公路上運行的道路或鐵路車輛上運行的LT1 UWB發射機。
 
      本文件所涵蓋的各種設備類型的允許操作頻率範圍見表1.ETSI 9 ETSI en 302 065-2 V2.1。表1(2016-11)表1:工作頻段設備類型允許的操作範圍(最佳操作帶寬範圍)(見注1)LT1發射30 MHz至10,6 GHz(注2)6,0 GHz至9 GHz接收30 MHz至10,6 GHz 6,0 GHz至9 GHz LAES將30 MHz至10,6 GHz(注3)3,1 GHz至4,8 GHz接收30 MHz至10,6 GHz 3,1 GHz至4,8 GHz LT 2將30 MHz至10,6 GHz(注4)3,8 GHz至4,8 GHz接收30 MHz至10,6 GHz 3,1 GHz至4,8 GHz,這是工作帶寬的首選範圍,如第4.3.1條所界定。
 
注2:應滿足表2(4.3.2.3)和表5(4.3.3.3)的限製。注3:應滿足表3(4.3.2.3條)和表6(4.3.3.3條)的限製。注4:應滿足表4(4.3.2.3)和表7(4.3.3.3)的限製。
 
 
文獻曆史
2011年4月1日
電磁兼容性和無線電頻譜事項.用於通信目的使用超寬帶技術的短程設備.涵蓋R&TTE指令第3.2條基本要求的協調EN(認可英文版en 302065 V1.2.1(2010-10年)為德國標準)
此項目的說明不可用。
 
2008年6月1日
電磁兼容性和無線電頻譜事項.通信用超寬帶技術.覆蓋R&TTE指令第3.2條基本要求的協調EN(認可英文版EN 302065 V1.1.1(2008-02年)為德國標準)